(2015)昌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祥学与包理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学,包理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黄祥学,男,1968年9月8日出生。被告包理明,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原告黄祥学与被告包理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彩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祥学,被告包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祥学诉称:被告是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流星花园的业主。原告是福特福克斯牌小轿车的车主。该车辆的车位位于被告的北侧楼下。被告的屋子位于顶楼,其在位于房屋南侧的露天阳台上私自违章搭建了一玻璃天棚。2014年5月31日晚间约8:30许,天空下起大雨并且伴有大风。大风将被告家玻璃天棚上钢化玻璃整体吹掉,越过楼顶断裂成碎块,覆盖式地砸落于停放在车位的原告车辆上,车身全面受损,造成车辆的5块玻璃和6块漆面受损。原告于6月5日去北方长福福特4S店维修被砸车辆,6月21日取回已经修好的车辆,维修费用12670元。由于被告的过失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费12670元和取证费用98元。被告包理明辩称:2014年5月31日21时许,雷阵雨并伴有大风,忽听露台上有很大的响声,来到露台上看到葡萄架上的钢化玻璃顶棚破碎,露台地面上有很多的碎玻璃渣子,但未想到钢化玻璃会被大风由楼南侧的露台掀翻到楼的北侧,并造成车辆的损伤。次日早6时许,下楼后发现单元门口、小区路面上有很多的玻璃渣子,该车前后风挡玻璃碎裂,后备箱门、车顶及引擎盖上有凹痕,但未能发现与途观相隔一个车位的福克斯受损。后经民警致电后得知福克斯也是受损车辆,且原告在未知事主的情况下报警求助。经查看,福克斯前风挡玻璃有明显的裂痕,在该车的前风挡下方,引擎盖上、后风挡玻璃下方有零星的碎玻璃渣子,其他部位未见有明显的损伤。后经原告指认说还有零星的损伤,但存有疑义,我当时未能认同。该事件虽是天灾意外,非人为故意,但因是我家中的物品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本着真诚负责、不逃避不推卸的态度与原告协商车辆维修事宜,承诺由我负责维修受损车辆,原告同意我的意见,并草拟过2种维修方案。但后来原告以不相信我维修更换的部件是真品、不放心、习惯去福特4S店为由,要求该车辆去福特4S店维修,原告还提出提供备用车、报销交通费等要求,并表述即便福特4S店提供的配件是假货,维修费再高也要坚持去福特4S店维修。因福特4S店的维修费、配件价格、工时费等整体费用都高于同样具有车辆维修资质修理厂的价格,所以我不同意该受损车辆去福特4S点修理。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在未告知、未能达成共识、未能确定损伤部位和损伤程度以及未进行第三方鉴定的前提下,原告自行将车辆送至福特4S店进行维修。原告所提供的照片有部分不是第一现场拍摄,包括天窗玻璃、后风挡玻璃、车顶、右后窗玻璃、右后侧围。照片表述部位不对,右后侧围实为前风挡右前侧及右A柱。受损部位(右前门、右后门、右后侧围、右A柱、右前门玻璃及右后门玻璃)是否是本次事件造成有待鉴定。该车的损伤都是外观的损伤,非关键部位的技术性维修,只要是具有修理资质的修理厂都能修复及更换相应的配件。但该车主执意选择在福特4S店维修。该车除前风挡的玻璃破裂需要更换外,其他的玻璃都是轻微的擦伤,并无破裂的情况,既不影响视线也不影响正常使用,可以进行简单的修复处理,但该车主都已更换,且车窗膜也一同更换。车漆的损伤也是轻微伤,都是点状的伤痕且是少数,面积微小,虽有漆面掉落但都未伤及底漆,可以简单地快速修复,如抛光修复,或是点状补漆后再抛光。但原告进行了不必要的钣金喷漆抛光。更换车膜的数量多于受损的数量,且其更换的车模的价格过高。受损车辆不需要到特定的福特4S店进行维修,只要是有资质的修理厂均能进行维修及更换配件,但维修价格确实相差甚远。且玻璃的更换也并非是福特4S店提供并更换,在所有维修项目更换的情况下,福特4S店的修理价格总计为12670元,而修理厂和福耀的修理价格总计为4940元,差额为7730元,若只修复和更换部分配件,则修理厂和福耀的修理价格总计为2300元,差额为10370元。由于原告对本应可以修复的部件进行了不必要的更换,无形地扩大损失,增大了赔偿的金额,因此我不能接受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本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晚间约8:30分,被告包理明家露台上搭建的玻璃棚子被大风刮倒并坠落将原告停放在楼下的福特福克斯牌小轿车(车牌号:××)的玻璃及车体漆面砸坏。事发后,原、被告对于维修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是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修理,共花费12670元,包括(钣金、喷漆流程)前机盖车顶后盖右前后门右后侧围及右A柱钣喷2600元、(抛光流程)前机盖车顶后盖右前后门右后侧围及右A柱钣喷工时费3600元、(打底流程)前机盖车顶后盖右前后门右后侧围及右A柱钣喷(前门、后门玻璃右)700元、更换前后风挡玻璃、右前后门玻璃、天窗、全车膜共5770元。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北京鑫奥达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报价单证明涉案车辆修理费应为2600元。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涉案车辆受损情况的照片约100张,并出示发票证明取证费为98元。上述事实,有行驶证、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照片发票、维修报价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自家露台上搭建的玻璃棚子坠落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受损部位,原告已经提供了证据即照片用以证明受损的具体部位,被告对于受损部位有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车辆是送到4S店修理还是到其他维修中心修理,只要是正规的修理机构均可,受损车辆的车主具有选择权。对于被告所主张过度维修问题,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维修方案应尊重修理机构的意见并以恢复原状、不影响车辆安全质量为前提。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理明赔偿原告黄祥学车辆维修费一万二千六百七十元、取证费九十八元,前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被告包理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彩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