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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驾驶员。2004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5月10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1月23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莉、被告人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村东发第1组17号蔡某家开设赌场,供宋某甲、卢某、殷某等人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高某乙接送赌客、张朋友望风、孟某抽庄风,从中抽头获利合计人民币4100元。2.201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村东发第1组17号蔡某家开设赌场,供孟某、顾某、陈某等人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高某乙接送赌客和望风、张朋友看门、汤某抽庄风,从中抽头获利合计人民币12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高某甲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合计人民币5300元。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汤某、高某乙、张朋友、蔡某、宋某甲、卢某、殷某、顾某、陈某、周某、宋某乙、余某、金某、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邱新华、任春龙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甲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冰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