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彭信英与贾景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信英,贾景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564号原告彭信英。被告贾景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信英诉被告贾景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信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景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信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景治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信英撤回对被告贾景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彭信英负担。审判员  谭文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