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81号罪犯张金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2000)柳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金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32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张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02年12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罪犯张金华曾于2005年1月、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7月、2011年8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张金华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张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华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4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华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华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