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鞍山信立恒商贸有限公司、姜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鞍山信立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63号申请人:鞍山信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六区深沟路41甲。法定代表人:姜波,董事长。申请人鞍山信立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349074、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出票人为浙江尤里卡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付款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鞍山信立恒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