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波此日诉被告纳吉扯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波此日,纳吉扯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75号原告吉波此日,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彝族,村民。被告纳吉扯拉,男,1979年4月8日出生,彝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波此日诉被告纳吉扯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波此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25元。审判员 贾史子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