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田良兰、田良贞等与田良法、田良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良兰,田良贞,田良娟,田良岐,田良法,田良勇,田刚,田翠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8号原告:田良兰。原告:田良贞。原告:田良娟。原告:田良岐。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玉亮,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良法,成年。被告:田良勇,成年。被告:田刚。被告:田翠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良兰、田良贞、田良娟、田良岐诉被告田良法、田良勇、田刚、田翠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良兰、田良贞、田良娟、田良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良兰、田良贞、田良娟、田良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田良兰、田良贞、田良娟、田良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正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