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审民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莲霞与西安通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0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莲霞,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通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素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莲霞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通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莲霞自愿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莲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莲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