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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4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陶海与叶荣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海,叶荣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4640号原告:陶海。被告:叶荣根。委托代理人: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海诉被告叶荣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陶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