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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安中强非法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93号罪犯安中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安中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武都监狱服刑改造。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陇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4)武狱减字第6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中强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并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中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张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