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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茅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茅兴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馆(13#楼)107室。法定代表人:沈来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强、赵垚瑶,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茅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