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詹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詹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付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夏 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