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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60号原告常某某,男被告薛某,女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