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60号原告常某某,男被告薛某,女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