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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山水名苑。法定代表人袁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波,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