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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楚与黄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楚,黄益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赵楚,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被告黄益福,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楚与被告黄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赵楚负担。审 判 长  张慧颖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人民陪审员  秦贵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