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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法执字第7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正江与冯占立、赵茹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正江,冯占立,赵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780-6号申请执行人于正江,男,1952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占立,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茹霞,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于正江申请执行冯占立、赵茹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正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42号支付令,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170元、案件受理费218元、执行费413元、公告费30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正江认可被执行人冯占立已向其履行给付执行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剩余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追加冯占立的妻子赵茹霞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茹霞的存款8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正江。申请执行人于正江与被执行人冯占立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占立与其父亲冯长海,母亲陈翠花自愿用其三人位于向阳镇古城村应分责任田23.75亩中的7.87亩(土地台账登记在冯长海名下),该7.87亩土地包括台湾地水田5.26标准亩、东山旱田2.61亩发包给于正江耕种,发包期限为十年(2015年1月23日至2024年12月30日),十年的土地发包费用25000元用来抵顶本案的剩余执行标的23670元,案件受理费218元,执行费413元,公告费303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6元。申请执行人于正江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完毕。如双方因履行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另行诉讼解决。”申请执行人于正江向本院交纳本案的执行费413元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42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焕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