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林华与周炀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林华,周炀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雷林华,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周炀鑫,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林华与被告周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22851)。原告雷林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