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义与大连中迈建设集团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 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1962年8月25日生,身份证号:232301196208250215,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9委78组68号。委托代理人张德刚,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中迈建设集团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10号。被执行人王力,男,1963年8月3日生,身份证号:211224196308032738,汉族,无职业,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三道村民委一组103号。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力、大连中迈建设集团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