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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男,大学文化,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鹏,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鹏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鹏履行案款140119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鹏的户籍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有关规定,将案件委托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