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鹤,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先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传求,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振华,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谭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办案中实际支出25元,合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