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万某,城镇居民。被告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以要求与被告周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要求与被告周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