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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万某,城镇居民。被告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以要求与被告周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要求与被告周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