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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46号上诉人谢薪明与被上诉人梁进康、广西龙祥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薪明,梁进康,广西龙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薪明。委托代理人:李彬。委托代理人:唐文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进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龙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进康。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期。上诉人谢薪明因与被上诉人梁进康、广西龙祥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2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谢薪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彬、唐文静,被上诉人梁进康及其与广西龙祥矿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9元(上诉人谢薪明已预交),本院退回谢薪明3875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俊审判员  卢玉梅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志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