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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刑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锡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锡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0714号罪犯谭锡进,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会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谭锡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罪犯谭锡进曾减刑三次共计四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谭锡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谭锡进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锡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表扬1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度获得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谭锡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锡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期限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惠欣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董晓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