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胡道平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平,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胡道平,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金伟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6227-0。法定代表人:傅子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单健飞,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平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道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胡道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76元,减半收取853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胡道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