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11
案件名称
方德彪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德彪;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方德彪,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告张旭,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方德彪诉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德彪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瑞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