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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茹梦纸箱厂与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庐茹梦纸箱厂,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茹梦纸箱厂。法定代表人林秀娟。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标。申请执行人桐庐茹梦纸箱厂与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茹梦纸箱厂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635.87元、案件受理费2275元、执行费29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宁国寺路77号的工业房地产正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茹梦纸箱厂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茹梦纸箱厂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