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邹贵东与李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贵东,李秀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80号原告:邹贵东,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苏芦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才,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邹贵东诉被告李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贵东委托代理人苏芦山、被告李秀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贵东诉称:2013年以来,被告因生活和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5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年底归还,但一直未予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李秀才辩称:一、欠款是事实,但这是赌博借款;二、被告目前欠债较多,暂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被告欠原告55000元。后被告对于上述欠款一直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邹贵东提供的身份证、欠条一份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秀才辩称该欠款系赌博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邹贵东归还欠款55000元。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被告李秀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志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