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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金昌泽诉郭瑞岚、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泽,郭瑞岚,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47号原告金昌泽,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郭赛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瑞岚,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魏斌,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泽与被告郭瑞岚、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和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金昌泽负担。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