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金昌泽诉郭瑞岚、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泽,郭瑞岚,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47号原告金昌泽,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郭赛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瑞岚,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魏斌,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泽与被告郭瑞岚、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和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金昌泽负担。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