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崔美玲与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美玲;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崔美玲。被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住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负责人孙益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玲诉被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崔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美玲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含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