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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林森与新津三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森,新津三桥预应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森,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津三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吴亚夫,董事长。上诉人张林森与被上诉人新津三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林森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林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林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林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1909元,由张林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