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陈华富与蒋汶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华富;蒋汶君;蔡渝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陈华富,男,1950年12月6日生,汉族,蒙自市财政局退休干部,住蒙自市。被告蒋汶君,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屏边县。委托代理人杨贵云(系被告之母),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第三人蔡渝安,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晨希商行经营者,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富与被告蒋汶君、第三人蔡渝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华富承担。审判员 张 惠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