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立保解字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立保解字7-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贾某某,男,1971年4月1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我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新民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贾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贾某某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贾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