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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5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5623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529-4。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但静,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波,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