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敦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敦标,崔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113号申请人:孙敦标,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崔海建,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孙敦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海建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