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振东与深圳市维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东,深圳市维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杨振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维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陈芳明。申请执行人杨振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维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2724.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维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29.4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