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华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