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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华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