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永彬与余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彬,余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421号原告黄永彬,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9月19日,住重庆市万洲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钢,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彬诉被告余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永彬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春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