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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永彬与余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彬,余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421号原告黄永彬,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9月19日,住重庆市万洲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钢,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彬诉被告余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永彬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春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