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立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02号起诉人:王立新。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王立新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周金山,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487113.3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第8条规定,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海事法院管辖。因此,引起海事侵权纠纷应是营运中的船舶,这也是海事诉讼的专业性特点之一。根据起诉人王立新提供的诉讼材料,该案属普通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故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起诉人王立新向本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立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