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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春华、曹久凤、关硕、关萌与高顺波、赵霞、孙金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营口市同顺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保德集装箱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华,曹久凤,关硕,关某,高顺波,赵霞,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孙金有,营口市同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公司,大连保德集装箱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周春华。原告曹久凤。原告关硕。原告关某。法定代表人周春华(系关某母亲)。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宁时璞、林帅,均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顺波。被告赵霞。被告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奎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孙金有。被告营口市同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英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公司。负责人姜玉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玲,系��公司职员。被告大连保德集装箱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诚,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唐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寅,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华、曹久凤、关硕、关萌诉被告高顺波、赵霞、孙金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营口市同顺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保德集装箱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就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大连保德集装箱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已在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高顺波、赵霞、孙金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山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3)海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对案涉事故肇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了一审判定,该(2013)海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原被告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需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陆继发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李延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