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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鲁京花诉被告赵金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京花,赵金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鲁京花,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委托代理人:文学哲,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赵金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京花诉被告赵金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京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京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鲁京花负担。审 判 长  崔 仑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