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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袁新龙与黄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忠;袁新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新龙。 委托代理人刘锦龙。 上诉人黄忠因与被上诉人袁新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忠与袁新龙原系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股东,袁新龙系公司财务总监、副董事长,黄忠系技术总监、副总经理。2012年4月5日,公司发放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奖金。黄忠为袁新龙代领奖金75000元。袁新龙为还款事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忠归还代领款7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黄忠为袁新龙从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财务代领75000元后,有责任将代领的款项交给袁新龙,但其至今未将代领款项交付袁新龙,侵害了袁新龙的财产权,故袁新龙要求黄忠归还代领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黄忠称该款已退还公司财务,虽有该公司原财务部长杨苏昆的自认,但该款未能在财务账册中体现,公司亦未向黄忠出具收条,有违常理。杨苏昆在接受法院调查时称该款连同其他款项在公司股东变更时已一并打入袁新龙银行账务,但未列明该笔款项,不能证明所汇款项包含本案讼争的75000元,故袁新龙关于讼争款项已退还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之规定,判决黄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袁新龙人民币75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黄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案涉奖金并非公司发放,而是公司帐外小金库,不可能留有返还的手续;其次,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是黄忠受公司财务人员委托将资金代为交付袁新龙,一审法院认定黄忠有责任将代领款项交付袁新龙于法无据;第三,事实上袁新龙并未占有案涉款项,根据法院调查笔录及公司原财务部长杨苏昆的笔录,袁新龙已经将该笔款项归还杨苏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袁新龙承担。 被上诉人袁新龙答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2012年4月5日的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发放表中载明:黄忠奖金为20万元,袁新龙奖金7.5万元。在黄忠的奖金取签字栏中由黄忠本人的签字,在袁新龙的奖金领取签字栏中注有“黄忠代”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黄忠是否代袁新龙领取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其对案涉款项是否负有归还义务。本案中,黄忠与袁新龙同为原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股东,在该公司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发放表中载明黄忠自身亦有奖金为20万元,其在领取自身奖金同时还代为袁新龙领取了7.5万元奖金,黄忠作为该公司技术总监、副总经理,其对奖金的性质及归属应当存在明知,应当清楚所代领的7.5万元系归袁新龙所有,故黄忠有义务将该笔奖金交付袁新龙。黄忠主张案涉奖金并非公司发放,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黄忠主张案涉款项是公司帐外小金库,不可能留有返还的手续,从常理分析,即便是公司帐外小金库,在归还时无正式发票凭证,亦应当出具相应字据以示归还,现黄忠不能提供其已经归还的证据,对此黄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苏昆在接受原审院调查时称该款连同其他款项在公司股东变更时已一并打入袁新龙银行账务,但未列明该笔款项,不能证明所汇款项包含本案讼争的7.5万元,且未明确向袁新龙表明系归还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因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各自独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袁新龙曾就该笔奖金与公司或杨苏昆结清,无法证明袁新龙已经领取该奖金,故黄忠在本案中对于袁新龙仍负有归还7.5万元奖金的义务。若黄忠确已将款项退还杨苏坤,可另行向杨苏坤主张,杨苏坤可就相关汇款另行与公司结清。综上,黄忠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黄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昌东 代理审判员  卢 丽 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新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