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冰建与告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建,洪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李冰建,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葛贤,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洪奎,男,汉族,36岁,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建诉被告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钦锐审 判 员 王志超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