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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6-19

案件名称

梁其飞与琼海市教育局、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其飞;琼海市教育局;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梁其飞,女,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定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彬,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出生,住定安县。 被告:琼海市教育局,地址:琼海市加积镇文明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名广,该局局长。 被告: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原朝阳学区),地址:琼海市博鳌镇滨海路。 法定代表人:周焕洪,该校校长。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经典,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其飞与被告琼海市教育局、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梁其飞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其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其飞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春 代理审判员  范祎龙 代理审判员  王仲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