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6-19
案件名称
梁其飞与琼海市教育局、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其飞;琼海市教育局;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梁其飞,女,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定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彬,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出生,住定安县。 被告:琼海市教育局,地址:琼海市加积镇文明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名广,该局局长。 被告: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原朝阳学区),地址:琼海市博鳌镇滨海路。 法定代表人:周焕洪,该校校长。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经典,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其飞与被告琼海市教育局、琼海市博鳌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梁其飞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其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其飞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春 代理审判员 范祎龙 代理审判员 王仲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