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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玉和与马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和,马博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刘玉和,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日,兰州市榆中县居民。被告马博雄,曾用名马强,男,回族,生于1988年1月10日,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和与被告马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