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玉和与马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和,马博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刘玉和,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日,兰州市榆中县居民。被告马博雄,曾用名马强,男,回族,生于1988年1月10日,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和与被告马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