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和县华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和县华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75号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云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华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怀仙,组长。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华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抵押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和县华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亦彬审 判 员 张宗春人民陪审员 张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