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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倪位群与任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位群,任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64号原告:倪位群。被告:任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位群诉被告任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位群于2015年1月2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位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位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倪位群负担。审 判 长  陈健椿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