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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少平与黄瑞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平,黄瑞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陈少平。被告:黄瑞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平诉被告黄瑞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武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