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比克(国际)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F座南楼623室。法定代表人孙润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彬,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成傑,职员。被告比克(国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华信道6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比克(国际)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原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世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