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刚诉被告李昌林、刘宗三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刚,李昌林,刘宗三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张文刚,男,汉族。被告李昌林,男,汉族。被告刘宗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刚诉被告李昌林、刘宗三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