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蔡娟、董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娟,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娟,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齐河县被执行人:董飞,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2012)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申请法字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未付卖房款,双方当时均同意在被执行人卖房款中,补足本案案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飞在郭爱兰处应付楼房款216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来自: